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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概况

发表时间:2019-09-3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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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在保安服务组织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体能、技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协调及自主学习、执行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64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公安、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保安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3)愿意从事本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专业大专学历。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高级保安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上机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初级、中级、高级保安员须通过体能测试。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5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3,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体能测试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5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